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一湖四水”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一湖四水”
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部署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统筹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方案》和《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加强“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1.加强“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洞庭湖吞吐长江,其消纳的湘、资、沅、澧四水,均是长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系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方面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生态文明建设是党中央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对实施山水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快建天蓝地绿水清土净的生态强省作出了决策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强“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责无旁贷。全省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主动对接和积极融入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为建设生态强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检察力量。
2.加强“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是主动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当下洞庭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状况严重,河道采砂、湖库水产养殖、湖区及周边生活废水和垃圾污染、黑杨种植破坏生态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全省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恪守司法为民的根本立场,主动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切实增强保护绿水青山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二、加强“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3.依法履职原则。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司法政策开展执法办案工作,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检察权,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的标准和界限。
4.服务大局原则。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主动对接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整治“五大专项行动”“十大重点工程”活动,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以执法办案为基本途径,为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5.保护公益原则。牢牢抓住公益核心,把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强化增强服务和保障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重点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制裁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破坏资源类违法行为,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展现检察机关新作为。
6.规范司法原则。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把规范司法行为贯穿于 “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全过程、各环节,努力做到敢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7.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切实加强对水源、空气、土地、林木、矿产等资源以及珍稀动植物资源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污染水源、破坏湿地、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各类犯罪,依法铲除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利益链,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威慑力。探索建立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处理、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的工作机制,增强打击犯罪的效果。认真审查办理有关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在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过程中的渎职、贪贿案件,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8.部署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专项监督活动。主动对接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行动部署,在饮水水源地保护、能源资源保护、生物多样化保护、河湖流域生态治理、环境污染治理、湖(林)区生态治理等领域,与环保、国土、林业、水利、住建、城管、渔业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治理活动。充分利用专项监督治理活动平台,深挖细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线索,集中查办一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行政违法、民事侵权和公益诉讼案件。
9.积极推进涉及“一湖四水”的公益诉讼工作。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精神,围绕“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聚焦污染水源、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非法采砂、养殖污染、生态破坏等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重点问题,梳理、汇总其中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推进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从刑事、民事、行政角度进行“一案三查”,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环保组织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0.加强对涉及“一湖四水”司法案件的诉讼活动监督。继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切实防止和纠正有罪不究、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等问题。加强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违法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侦查违法行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依法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出抗诉。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加强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对涉及的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重点监督,对违法执行、怠于执行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依法移送监察委。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执行监督及非诉执行案件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检察建议。
四、创新法律监督方式方法,着力提升“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1.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专业化办案机制。针对生态环境类犯罪案件侦查、取证、损害评估、鉴定勘测及因果关系等难点问题,培养具备专门知识的办案人员和办案团队。探索与生态环境资源执法部门设立生态环境资源专家人才库,建立专家出庭协作机制,为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各地检察机关要因地制宜,探索成立生态环境资源类检察官办案组,培养专门研究涉及环境资源的法律理论与实务、专门办理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的复合型检察官。
12.建立内外部办案联动协调机制。整合侦监、公诉、民行、执监、环资、控告等部门工作职能,畅通线索移送渠道,及时摸排、分析研判案件线索。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的侦查监督、公益诉讼、刑罚执行监督线索,及时移送至相关办案部门跟进监督。整合办案力量、线索信息、信息化装备等检察资源,形成以省检察院为龙头、市州检察院为主体、基层院为基础,上下一体、区域联动、协作密切、高效运转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工作格局。继续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环保、国土、林业、水利、住建、城管、渔业等行政执法机关联席会议、信息交流反馈、案件移送、案件协查工作机制,推动形成“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工作合力。
13.合力推动检察建议落地落实。深入研究和积极探索检察建议落实机制,以制度建设保障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切实加强与党委、人大和党委政法委的汇报沟通,争取将检察建议回复和整改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人大执法检查、综治工作考评的内容。加强与监察委的联系沟通和办案协作,实现监督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对于明显违法而拒不采纳检察建议进行整改的移送监察委查处,监察委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检察监督案件线索的移送检察机关办理。对于已发出检察建议收到回复的,要定期进行回访,对于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加大跟踪监督力度。
14.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环保、国土、林业、水利、住建、城管、渔业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协作,全面推进“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补偿机制,积极引导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生态环境修复。达到恢复原状标准的,建议法院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重点加强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案件非诉执行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通过申请非诉执行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加强类案分析和个案剖析,认真总结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案件的基本规律、发案原因,查找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的漏洞,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整章建制、消除隐患、预防犯罪。
五、加强组织领导,增强“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实效
15.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省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把“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重大问题,配齐配强办案力量和办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必需的调查核实设备装备。党组书记、检察长要坚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过问督查、亲自参与重要案件办理、亲自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分管领导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履行好牵头抓总、统筹调度、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的工作职责。其他领导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全力协助配合,抓好任务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和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16.加强调研指导。要结合省检察院部署的“调查研究年”活动,组织对“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深入开展调研活动,深化对涉及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法律理论和司法实务研究,加强对生态环境资源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研究,通过分析、总结同类型案例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与联系,指导检察司法办案实践。省、市两级检察院要建立健全对口指导、个案指导、类案指导、现场指导等工作机制,推动“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高水平高质量发展。
17.加强督查考核和问责问效。省、市两级检察院要把“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各条线年度工作考核和基层检察院建设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引领、推动作用。要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全过程督促检查,建立督查工作台账,实行“挂账”整改,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细。对于在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要认真研究解决。对于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违法办案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等措施予以严格问责,情况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从严追究其党纪政纪检纪责任。
18.加强检察宣传和法治教育工作。结合“七五”普法工作,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宣传报道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生态环境资源方面的职能职责、工作成效和查办的典型案件,向全社会传递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立场、态度和决心,为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新兴媒体资源,结合具体案例,用视频、音频、图片的形式以案说法,广泛宣传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着力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