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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11-08 15:54:02 浏览次数: 【字体: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文件(五)

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

进展情况的报告

——20179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游劝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报告全省检察机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请审议。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基本情况

湖南是第三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试点以来,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各方面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在省委深改组司法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精心指导下,全省检察机关按照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蹄疾步稳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探索推进的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得到了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等领导同志的批示肯定,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上作了经验介绍。

(一)全面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一是精准配置检察官员额。按照全省统筹、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相结合的原则,采用统计学和人力资源管理学原理,构建“多指标综合评价”数据模型,依据各单位年均办案量、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辖区人口及经济发展等要素,对全省三级检察院检察官员额需求进行专业测算。以专业测算为参照,结合入额资格审查情况,打破地区界限,对全省148个检察院的员额进行统一配置。员额配置比例最高的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为56.6%,最少的衡阳市南岳区检察院为17.9%。二是严格员额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以“具备独立办案能力、能够独立对办案负责”为标准,明确规定检察官入额的学历、法律职务、办案年限等基本条件和禁止情形,从严进行资格审查。全省共有7800人申请入额,5552人获得入额资格。坚持“凡入必考”,在全省14个考点同时进行闭卷考试,对缺考的504人和考试不及格的206人实行“一票否决”。把办案经历、办案能力、办案业绩作为主要考核内容,突出办案能力考核。为保证考核结果的公信力,对申请入额的市县两级检察院领导分别由上一级检察院负责考核。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查、考核考试、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差额专业审查、省检察院党组确认等程序,全省共遴选首批员额检察官3869人,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的34.2%。省检察院入额的153名首批员额检察官中,原助理检察员占47.1%45岁以下占64%。三是全面完成“三类人员”(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定岗。按照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员额检察官全部安排在办案岗位履职。其中,入额的211名综合行政部门负责人全部辞去行政职务并调整到办案岗位。按照中央关于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比例要求和“以岗定人”的原则,对未入额检察人员进行分类定岗,4411人转任或确认为检察辅助人员,1617人转任或确认为司法行政人员。检察人员分类定岗后,办案一线力量较改革前增加12.7%

(二)初步建立新的司法办案模式和司法责任体系。一是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遵循充分合理授权、权责一致、监督制约的原则,构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以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为例,自20174月运行新的办案模式以来,由员额检察官独立决定的案件达 96.5%,月均审结案件同比上升8%。二是制定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根据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不同职责权限,明确检察官的办案职权、岗位标准和责任范围,厘清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将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权以及所有案件的事务性工作决定权授予检察官行使,将极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个别重要节点的办案事项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同步优化办案审批审核程序,建立案件分级分派和变更调整机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防范检察权滥用。三是组建以检察官为主体的办案组织。制定《湖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规定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主要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同时适应大案要案办理需要,再设置专案组办案组织形式。目前,全省三级检察院结合本单位人员结构状况,组建了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新型办案团队。四是探索推进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在苏仙、武冈、永定、平江等15个基层检察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试点检察院遵循司法规律和精简、务实、效能要求,推行扁平化管理,内设机构平均精简率为54.1%,部门正副职精简66.7%,业务岗位人数平均占比78.2%,一线办案人员增加14.6%。今年,省检察院按照不同的改革模式,分别由三个院领导对口指导,在雨花、常宁、澧县三个基层检察院继续探索内设机构改革,为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内设机构改革积累经验。五是强化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制定了《员额检察官管理办法》《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设定不同岗位检察官的考核标准和考核细则。改版升级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权限分配、角色设置上实现与权力清单的无缝对接。对于包括院领导在内的所有员额检察官办案,实行系统自动轮案制度,确保同一岗位类别检察官工作量的相对均衡,确保院领导办案数量达到规定要求。建立员额检察官退出制度,全省首批员额检察官中已有58人依程序退出员额。

(三)初步建成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保障体系。按照中央确定的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完成了员额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评定和工资套改,套改后工资已发放到位。按照科学合理、简便易行、不搞平均分配的原则,制定了《湖南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办案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全省三级检察院分别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了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机制。“三类人员”的司法办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已按月发放到位,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将在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到位。

(四)协同推进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配合省编办完成编制的统计上报、审核确认等工作。配合省财政厅起草的《湖南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省委深改组司法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配合财政部门将郴州、苏仙、宁乡、泸溪、武冈等五个试点检察院纳入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完成2017年部门预算试编。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初步显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对前段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主要有五点体会: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推进。二是始终坚持制度先行、方案先行、规则先行,共制定改革方案6项、规范性文件18个。三是始终坚持把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全过程,畅通表达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释放改革正能量。四是始终坚持检察人员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检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如在员额检察官遴选过程中,省检察院共受理入额资格、考试考核成绩复议申请65件,经核查纠正14件。五是始终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同步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检察辅助人员不足影响办案组织组建。全省现有员额检察官3811人,而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分别为2469人和2497人(含聘用制书记员1826人),按照中央关于“三类人员”111的配比要求,还缺检察官助理1342人、书记员1314人。

(二)无公务员身份人员分类定岗和薪酬保障问题亟待解决。因历史原因,全省检察机关共有509人未取得公务员身份。该类人员因无公务员身份无法进行正常的分类定岗,也无法享受改革后的薪酬待遇。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直接影响办案组织构建,还容易成为不稳定因素。

(三)推动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难度很大。相关方面对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强。特别是对内设机构改革后的级别问题没有明确,如果改革后不适当升格,难以消化现有内设机构特别是综合机构的负责人。同时,改革后内设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将相应减少,司法行政人员的晋升空间被压缩,该类岗位的吸引力下降,部分司法行政岗位缺员问题可能持续扩大。

(四)检察官职务序列应享受的相关待遇有待进一步明确。中央对检察官职务套改中行政职级与检察官等级如何对应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检察官职务序列等级应享受的政治待遇、交流转任政策和车补、医疗、住房、出差、退休等福利待遇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需要从省级层面统筹研究、尽快加以明确。此外,对省以下地方性绩效考核奖励保障政策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如果改革后不予发放原有的地方性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一些地方检察人员收入可能出现不升反降现象。

(五)检察官监督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退出、常态化增补和“三类人员”交流转任、司法档案管理等工作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和办案组织构建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过程监控、实时监督和事后评价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六)极少数员额检察官还不能适应新的办案模式。有的员额检察官习惯原来的“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司法办案运行机制,对案件的独立判断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下阶段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打算

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支持。在各项改革方案出台前、推进改革过程中、改革任务完成后,及时向党委、人大作好汇报,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重视、关心破解难题、推进改革。

(二)着力解决影响办案组织正常运行的问题。与财政、人社等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改革方案》,抓紧制定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尽快启动全省统一招聘工作。加强与组织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无公务员身份人员的分类定岗问题。同时,通过内部挖潜,实现办案团队的动态组合,保证办案组织的正常运转。

(三)加快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依照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遵循司法规律和精简、务实、效能要求,以推行扁平化管理、构建最优办案团队为价值取向,协调组织、编办等部门制定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全面推开以基层检察院为重点的内设机构改革。

(四)完善司法办案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理顺上级检察机关、检察长、检务监管部门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管职责,强化对司法办案活动的有效监督管理。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司法办案活动实行全程同步监控。加大检务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五)加强教育培训和职业保障。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突出条线培训、实战培训、“点单式”培训和岗位练兵,弘扬“工匠精神”,建立与现代信息技术紧密融合、有硬约束的教育培训机制。积极配合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开展调研,就员额检察官配套待遇、地方性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等问题出台相关政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这次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检察机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是对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力监督和支持。我们将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持续攻坚的韧劲,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为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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