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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7-16 18:35:07 浏览次数: 【字体: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权利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自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要求其回避。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被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6、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检察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对讯问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申诉的权利。

10、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接受讯问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1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1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1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检察人员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二、义务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有作证的义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被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3)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被取保候审者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5)被监视居住者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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