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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工作指南
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7-16 17:47:31 浏览次数: 【字体:

公益诉讼工作指南

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管辖:1.一般管辖。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2.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后,共同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管辖。3.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4.管辖权协商。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改变级别管辖或者地域管辖的,可以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管辖的相关事宜,共同指定。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案件流程:

第一步:立案。(立案条件:经审查认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

第二步:诉前程序

1、调查2、审查(审查期限:拟作出终结审查或者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决定。鉴定、评估、审计期间及报送审批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3、审查终结:

三种审查决定

终结审查: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需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情形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依法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已经消除且社会公共利益已经获得有效救济的;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告: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限:30日。

 

 

 

 

 

 

 

 

 

4、起诉审批:经过诉前程序,应当制作《起诉审查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集体讨论后,报经检察长决定。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应当在检察建议回复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决定。拟决定不提起诉讼的,应当制作《结案决定书》,并在七日内发送行政机关。

第三步:提起诉讼: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流程:一审二审(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未生效裁判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执行(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被告未按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履行的,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

 

行政公益诉讼

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管辖:1.一般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2.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后,共同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指定辖区内其他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跨区划人民检察院管辖。3.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4.管辖权协商。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改变级别管辖或者地域管辖的,可以在起诉前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管辖的相关事宜,共同指定。

案件程序:

第一步:立案(立案条件:经审查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能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

第二步:诉前程序

1、调查。2、审查(审查期限:拟作出终结审查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决定。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鉴定、评估、审计期间及报送审批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3、审查终结:

两种审查决定

终结审查:经审查不存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情形的;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前已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提出检察建议: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流程:制作《检察建议书》  七日内发送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紧急情形下的十五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跟进调查)

    

 

 

 

 

 

 

 

 

 

 

 

4、起诉审批:经过诉前程序,应当制作《起诉审查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集体讨论后,报经检察长决定。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应当在检察建议回复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决定。拟决定不提起诉讼的,应当制作《结案决定书》,并在七日内发送行政机关。

第三步:提起诉讼: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行政机关没有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没有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或者没有回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流程:一审 、二审(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未生效裁判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执行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行政机关未按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履行的,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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