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如何提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赵某52套房屋完成转移登记

“目前52套房屋已经转移登记到我的名下,其余11套房产转移登记也正在有序办理中,我的心终于踏实了。”近日,申请人赵某再次来到雨湖区检察院对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至此,一起耗时近9年的不动产抵债执行难题,在雨湖区检察院依法监督下,经多部门协作配合得以圆满解决。
2024年6月,赵某来到雨湖区检察院12309服务中心,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他表示湘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他债权转让款2210万元,经法院调解,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2016年12月30日前付给他债权转让款2210万元。因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给付债权转让款义务,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赵某将其中888万元债权转让给他人。2023年10月12日,法院作出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房地产公司名下63套房屋以物抵债抵偿欠赵某的886万元债务,但未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成交告知书》。因房地产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房屋转移登记所需缴纳的税费,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将该63套房屋转移登记至赵某名下。谈及此,赵某愁眉不展。
2024年3月28日,法院组织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中心,拟定由税务机关查封7套房产作为保障该房地产公司欠缴的税费能够追缴到位。2024年4月3日,法院作出2号执行裁定书,将房地产公司名下56套房屋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抵偿欠赵某的784万元债务,拟将另外7套房产用于缴纳房产公司应缴税款。2024年5月8日,赵某以与房地产公司对房产问题协商沟通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但实际并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4年5月9日,法院作出3号执行裁定书,以赵某申请撤销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2024年5月17日,法院又自行将该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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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办理该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终结执行等问题,但是当务之急是要捋清不动产抵债交易税费到底如何缴,排除执行障碍。”承办检察官阅卷审查、逐一走访询问当事人,查明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情况,就法院裁定不动产以物抵债后,被执行人无力承担相关税费,如何保障申请执行人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等问题多次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机关沟通。
不动产抵债交易税费到底如何缴?
经调查核实,民事执行案件中不动产抵债交易税费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依法各自负担应缴税费。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应当缴纳契税和印花税,被执行人湘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和契税等;申请执行人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雨湖区检察院查清相关情况后,就未依法送达《不动产处置成交告知书》、违法终结执行等问题,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同时针对本案执行难的根本问题,即税务机关因被执行人不能缴纳相关税费而不给申请人出具房产完税证明的行政违法行为,向税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目前,案涉房屋中的52套房屋已办理完契税申报缴纳,并转移登记至赵某名下,其他11套房产转移登记也正在有序办理中,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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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法按时缴纳依法应当承担的税费,应由税务机关作一个挂税或者欠税处理,保留税务机关相关房产产权转移登记后对被执行人继续征缴税款的权利。接受不动产抵债申请执行人申报并缴纳契税等相关税费后,税务机关就应当为其出具完税证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法院不动产抵债执行裁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强制征缴措施,冻结、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应财产,划扣其取得的相关收益,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征缴。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动产抵债类执行监督案件,发现法院在执行中存在违法行为和税务部门以被执行人未缴纳不动产相关税费为由不出具完税证明的违法情形,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本案通过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综合履职破解“执行难”问题,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做实做优为民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