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捕鱼者为何先被“捕”?
电鱼、炸鱼、毒鱼等
非法捕鱼方式
不仅影响鱼苗生长
而且会对自然生态环境
造成严重破坏
No!No!!No!!!No!!!!
但是
仍有人为谋私利不惜以身试法
侥幸作案
最终是害人害己
案件回顾
2023年8月23日凌晨,刘某某携带自制的电捕鱼器在道水河国家湿地公园非法捕捞,被执法部门查获,捕捞渔获物近50斤。
因其电捕鱼的行为不仅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也使鱼类饵料生物资源量显著降低,引起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破坏水域生态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移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为被告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刘某某同意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488元和天然渔业资源修复费用14880元,并在常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当事人说
“我以前不知道电捕鱼危害这么大,也不知道电捕鱼还要赔钱,现在我知道我做错了,也愿意接受处罚。”刘某某诚恳地承认着自己的错误。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