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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315】旧瓶装“新”酒 制假售假均获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15 10:50:32 浏览次数: 【字体: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日前,由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立等6人制售假冒品牌名酒及包装案一审判决生效,被告人黄某立等人分别获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七万至十五万元不等罚金。引导被侵权企业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积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诉讼请求获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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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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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小线索”有“大内幕”

2023年春节前夕,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打假员向临澧县公安局提供线索:临澧县境内有商户销售我公司仿制酒。在公安机关突击调查某商行时,发现该商行正上演白酒版“狸猫换太子”。该商行在展柜上摆放真酒防缉查,实际销售的却为仓库里的仿制酒。在现场查获欲出售的武陵上酱品牌仿制酒10件40瓶,从仓库查获价值14万余元的国窖1573、五粮液、武陵等品牌假酒89瓶,并顺藤摸瓜抓获“上线”罗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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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微信交易记录,排查交易对象,锁定其他涉案人员,一举端掉制售假酒窝点3个,查获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武陵等各类品牌名酒206瓶,原料酒、空酒瓶及纸箱、商标等包装材料2000余件。

02


“个案”中挖“案中案”

临澧县公安局对其中一制假人员吴某福提请批准逮捕时,证据资料显示其长期通过电话与包装材料供应商“林某某”联系后,通过物流发货方式收取对方提供的各类成套品牌名酒外包装,且交易金额达10万余元。

经承办检察官甄别,发现林某某销售两种以上品牌包装,涉嫌销售假冒注册的商标标识罪。通过积极追捕追诉,督促侦查机关追查假商标供应商,彻底斩断了该制售假酒“源头”,捣毁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印刷假商标作坊1个,查获印有“国窖”注册商标的各类包装材料共计41984件。

03


处刑罚又负民责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2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将其余6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分别获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七万至十五万元不等罚金。此外,检察机关深入企业走访,积极引导被侵权企业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促使民事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实现,最终被侵权企业——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部分民事诉讼请求获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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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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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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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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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在强大经济利益驱动下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愈演愈烈,广大生产经营者要提高守法经营意识,真正认识到制假售假的社会危害和不利后果。

以本案为例,涉案人员不仅侵害了相关品牌名酒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相关公司的商业信誉,挤占了相应的市场份额,贬损了他人品牌价值,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要退赃被罚款,还要判刑失自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检察官提醒:莫犯法,犯法必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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