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启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检察机关启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并全面启用。
各级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外。对办理的各类案件的程序性信息、相关法律文书以及重要的案件信息上传外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案件程序性信息向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开,上述人员在向办理该案的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后,可查询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重要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
(一)查询范围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依照规定,应当向查询申请人提供以下案件信息的查询:
1、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案由、立案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强制措施;
2、审查逮捕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理期限、审结日期、审结处理结果、办案部门;
3、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期限、一次退查日期、一次退查重报日期、二次退查日期、二次退查重报日期、审结日期、审结处理情况、办案部门;
4、二审程序上诉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期限、审查情况、办案部门;
5、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期限、审结日期、审结处理情况、办案部门;
6、刑事申诉审查案件的案由、办案部门、立案复查日期、复查结果;
7、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日期、办案部门、审查结果、决定日期、决定结果 ;
8、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部门、决定日期、决定结果、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日期、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结果;
9、生效刑事赔偿决定执行案件的案由、申请日期、执行日期、支付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支付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财产损害赔偿金;
10、刑事赔偿及民事行政赔偿监督案件的案由、办案部门、受理日期、审查结果、立案办理日期、立案办理结果;
11、行政赔偿监督案件的案由、办案部门、受理日期、审查结果、立案办理日期、立案办理结果;
12、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原案案由、办案部门、受理日期、审查结果、救助金发放日期、救助金发放数额;
13、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部门、终审法院、终审裁判、调解书文号、结案日期、结案情况;
14、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部门、终审法院、终审裁判、调解书文号、结案日期、结案情况。
(二)查询的禁止性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案件提供当面查询,不提供网上查询:
1、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4、可能会严重影响诉讼进程,引发恶意炒作或重大舆情风险的敏感案件、绝密案件等不宜在网上查询的案件。
(三)查询主体
1、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3、国家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
4、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5、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6、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法律文书网上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2、不起诉决定书;
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4、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公开范围公开法律文书,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公开其他法律文书。不得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工作文书。
(二)不予公开的范围
以下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得在网上发布:
1、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
3、当事人申请不在网上发布,并且具有正当理由的;
4、绝密案件,可能会严重影响诉讼进程,引发恶意炒作或重大舆情风险的敏感案件等不宜在网上查询的法律文书。
三、重要案件信息网上发布范围
1、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2、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3、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4、社会关注的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5、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四、案件信息网上查询地址
http://60.206.40.90/html/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