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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山火被判刑,民事赔偿罚种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06-26 13:29:25 浏览次数: 【字体:

        因为被告人上坟祭祖引发山火,造成集体财产损失,被法院判决栽树苗2200株,恢复原貌。6月10日,临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被告人陈本银失火案,在当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是我市首例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由该院民行部门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08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本银与亲属来到临澧县官亭乡俄井村九组境内的郭家洼山祖坟祭祖。陈在父母坟上燃放鞭炮,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4.5亩,损失杉树、马尾松树林木蓄积96立方米。大火蔓延至坟地不远处一家花炮厂,导致该厂储存有军工硝的仓库发生爆炸,给该花炮厂、附近小学及农户住宅建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被临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管制一年。为了挽回集体财产损失,考虑到其家庭经济困难,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了可操作性的人性化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本银2009年3月31日前,自备树苗,在本案过火林地区域内,按照林业部门指定的植树地点栽种树苗2200株,并培育至树苗成活。
        为了让判决得到落实,临澧县院民行科主动与林业部门联系,共同到被害单位,就陈某补种树木的来源及山林管理等问题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及计划安排,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除了通过办案来扩大民行检察监督的社会影响外,民行部门从实际出发,利用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预防犯罪。为了有效的防止森林放火、失火犯罪的发生,该院民行部门深入被害单位所在地,以陈某这起发生在村民身边的案件以案释法,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警示村民森林失火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有关部门和群众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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