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2期】以案释法——“心存侥幸电捕鱼、被抓获刑又赔款”
以案释法
12月11日,刘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临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以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支付赔偿金4992元(含直接经济损失832元,天然渔业资源修复费用赔偿直接经济损失832元,天然渔业修复费用4190元),用于购买苗种投放电捕鱼水域,修复渔业资源和生态,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该案为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非法捕捞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3月24日,刘某为补贴家用,明知澧水临澧段正于春季禁渔期间,仍在临澧县新安镇上坪村附近青山电站以西约1000米处的澧水河段非法电捕鱼,被查获时电捕鱼26公斤。
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经审理,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渔业资源和生态破坏易、恢复难。当前,国家已开展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释放了拯救天然渔业资源,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的强烈信号。检察机关在追究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代表公共利益追究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人员的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零容忍”态度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检察机关希望全社会引以为戒,坚持在合法范围内生产劳动、丰衣足食,不可因一已私利,置生态环境于不顾,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
编辑:张吴臻
审核:何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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