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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科长”巧念“关系经”

来源:转自安徽人民检察院网站 发布时间:2007-01-15 11:24:16 浏览次数: 【字体:
负责上海市金山区民工子弟小学管理的陆一军虽是区内教育局的一名普通科员,但他却被当地的民工子弟校长们尊称为“陆科长”,因为在他们眼中,陆一军执掌着他们所办学校的生杀大权。
    为了拿到“好处费”,“陆科长”要求学校到他指定的教材供应商、保险代理商那里为学生统购;知道校长有求于自己,他对校长送来的“红包”统统笑纳,甚至把学校当作了个人报销的财务室;为了敛财,他竟虚构捐资助学的事实,要求民工子弟学校奉献“爱心款”……
    自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间,利用这份“特权”,陆一军以不同方式手段,收受或索取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8400元。经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陆一军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和‘陆科长’搞好关系的好处常常很明显”
    曾以不同形式向陆一军行贿的校长,在接受调查时,使用频率最高的字眼是“关系”。一位校长坦言:和“陆科长”搞好关系的好处常常很明显,即便不能立竿见影,但事后也能顺利过关。
    2002年,利民学校的王校长想把学校从原来所在的厂房里搬走。陆一军说:“经过我协调后,他们搬入了现在的佘山学校,改善了教学环境。”于是2002年下半年,在一个茶室里,王校长给了陆一军3000元。
    陆一军还一度成为校长们眼中肯帮忙的好领导,“义务”帮助解决民工子弟学校校际间的事务。
    2003年下半年,听说山阳民工子弟学校冯校长不准备继续办学了,李校长立即找到冯校长,想接收这所学校,两人一拍即合。然而,李校长也有一丝担忧,他生怕冯校长收了校舍转让费,却又将学生转走。对于一所学校来说,没有生源就意味着倒闭。另外,学校转让,需要由所属教育局的认可才行,所以两人决定请出“陆科长”做中间人。经过一番协调,李和冯最终在“陆科长”的办公室里签署协议:之后,李校长将5000元预付款作为押金交给陆一军保管。
    李校长说,直到他将2万元转让费交给冯,陆一军也从未主动提及归还押金的事,而他也不好意思开口要。就这样,5000元成了陆一军的囊中之物。“他在帮我们学校协调过程中,也帮了不少忙,另外他是直接分管我们的领导,我也想跟他搞好关系,巴结他,以后可多照顾些。”
    对于陆一军的做法,一些校长在背地里也颇有微词,未来学校的花校长就是其中一个。2002年11月,当陆一军拿来一张1000元的茶叶发票让他报销时,他也只好给钱。“倒不是希望得到什么好处,就怕不给的话,以后我们学校不能得到公平对待。”
供述中,陆一军交代,在2002年下半年,他拿了一张近1000元的香烟发票到颍上希望学校魏校长处报销,他给了我1000元的现金。“目的都是和我搞好关系,拍我马屁。”

有恃无恐:制造捐助“善款”骗局
    很快,陆一军念熟了这本“关系经”,而且越来越有恃无恐,竟先后两次制造捐助“善款”的骗局。
    2002年下半年,陆一军在一次会上通知说,民工子弟学校要参加捐资助学活动。“当时在教育局会议室召集这些校长开会,要求他们按每个学生5至10元的标准,以学校的名义捐款。”但校长们会后直叹苦经,纷纷表示手头拮据。
    皖寿育才学校的李校长告诉记者,民工子弟家里收入都不高,本身就应该是助学的对象,再要让他们捐钱家长肯定有意见,最后还是得学校贴钱。这点各学校的校长都心知肚明,因此捐资的事就一直拖着。
    眼看定下的标准得不到响应,陆一军决定不再订标准,让校长们自愿认捐。“我拿出事先已打印好的表格,让他们自己填写认捐的数目。我记得有人是当场给的,还有些是我到学校去拿的。”
    既然是开会正式宣布的事,校长们也没有其他疑问。李校长说:“各学校一共捐了多少钱,用到哪里去了,我们都不是很清楚,但都认为这是局里的行为。”
    但事实上,这些陆一军都是背着局里偷偷干的,“单位领导根本不知道我在民工子弟学校中开展过捐资助学活动。这些民工子弟学校的校长只当是捐给局里,由局里再捐给希望工程或其他需要帮助的学生。如果我说了自己的真实目的,怕在校长中激起民愤。所以我一开始讲捐资助学是想办一些实事,在这些学校中能建立互相救助的机制。”
    2003年上半年,陆一军如法炮制,再次要求学校捐资助学“善款”。
    16所学校两次共“捐”得1.9万余元,最后都进了他的腰包。拿到钱后,他去了威海、香港、澳门……“我想这些学校本身财务制度也不是很严,这些校长也没问我要,我就没给他们收据,也没向他们通报一共收到捐款是多少钱。”陆一军说。

“陆科长”的特权让部分销售商垂涎
    陆一军手中的“特权”不仅被校长们所看重,也会教材供应商、保险销售商垂涎,他们通过给回扣的形式贿赂陆一军。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此案的最初线索提供者也恰恰是一位未能找到疏通陆一军关系有效门径的某教材供应商。
    2003年下半年、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陆一军在指定民工子女学校统一订购教材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相关教材供应商给予的贿赂款2.55万元。
    2003年下半年,安徽某新华书店驻沪办事处的祝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陆一军,希望所有民工子弟学校的教材都由他来供应,并且许诺按每个学生1元的比例给回扣。
    虽然按照相关规定,民工子弟学校受所在地教育部门管理,但具体的管理事项并不是很明确。比如教材以往都是学校自己购买,但陆一军也知道,“这些校长比较听我的话”。
    陆一军很快召集校长开会,希望各校都到祝某某处购买教材。校长们心领神会,大多和祝某某签订了2004年两个学期的教材订购合同。事后祝请陆一军吃饭,并给了他一个装着4000元现金的信封,2004年初又给了6000元。
    2004年6月,这笔生意又由陆一军给了莫杰图书公司的王某某,好处费是教材收入的5%。陆一军先后三次拿了共14000元。
    除教材之外,陆一军发现学生的保险费也有利可图。在这之前,各学校都是由少量学生自愿购买保险,因为流动性大,很多家长并不愿意。
    2004年9月,他和保险代理人汤某商定以每个学生给3元回扣的代价,让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都参加保险。而陆一军推动此事的办法,依旧是开会。
    秋季开学后,陆一军就召集这些校长开会,要求他们替学生买保险,每个学生22元。
    后来因为参加保险的学生人数少,陆一军实际拿到的回扣改成按每个学生2元计算,共7600元。为了完成陆一军交下来的这项任务,一些学校只能替不愿出钱的家长埋单。
    不久,汤某跳槽到了另一家保险公司,可陆一军这样的“实权人物”,汤与他一直保持了联系。2005年春季开学后,全区民工子弟学校又有近5000学生参加保险,陆一军说:“我和保险公司商定,这次人数较多,回扣要按每个学生3元算。但因为汤某一直在上海,无暇回金山,所以这笔将近15000元的现金至今还没给我。”

反贪部门锲而不舍终有收获
    陆一军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制裁也离他越来越近。2005年5月9日,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陆一军在负责管理民工子弟学校中有收受贿赂的嫌疑。
从举报内容来看,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认为陆一军存在涉嫌犯罪的可能性,但由于陆一军等涉案人员已被惊动,反贪局领导决定从区内16所民工子弟学校校长入手,并最终选择了举报事实比较清晰、举报涉嫌数额较大的几所民工子弟学校作为突破口。
    在案件初查开始后,被询问的几位校长顾虑重重。有的深怕学校工作受影响,不肯对承办检察官讲实话;有的认为陆一军收受单笔钱款数额不大,不属于经济问题,不愿多谈。对此,侦查人员耐心做工作,反复开导,鼓励他们讲实话。同时,多方查证,全面取证。
    经过锲而不舍的努力,检察机关在开展初查后的第3天,终于获取了陆一军涉嫌受贿的第一份证据。与此同时,在教育局纪检部门的配合下,陆一军也开始交代其在管理民工子弟学校中的受贿事实。陆一军在多所民工子弟学校管理中受贿的事实终于初露端倪。
    本案也引起了市委副书记罗世谦的高度重视,他在批示上写道:“要继续关注,督促查清案件,依纪依法处理,挽回影响,堵塞漏洞”。
    5月21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陆一军立案侦查并刑拘。6月18日下午,反贪局将追缴的保险款回扣返还给民工子弟学校,16所民工子弟学校校长从检察官手中一边接过大信封,一边连声说道:“谢谢检察官的公正执法。”今天,他们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向校长们发还了涉案保险返回费总计14814元。

民工子弟校边缘身份滋生腐败温床
    调查中了解到,将“黑手”伸向民工子弟学校的并非陆一军一人。于2002年2月至2004年10月担任某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科长的程某,在履行该区民工子女学校的受理、审批、管理等职责期间,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钱款,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约12.4万元。行贿人员涉及该区16所民办学校校长及其他相关人员。据了解,有些学校按照正常的程序根本不能开设,但是在利益的引诱下,程某却批准了。
    业内人士认为,民工子弟校的边缘身份是酝酿腐败的客观因素。在陆一军案发后,不少同事表达了这样的不解:“他看上去好像没什么权呀?”在一份由区教育局提供的《基础教育科岗位任务(职责)》表上,同事的观点似乎得到了某种印证,陆一军的名字被排在最后一位。根据陆一军的履历,他1993年7月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2001年9月从教育局办公室调到基础教育科任干事,开始与民工子弟学校校长们打交道。
    据陆一军自己说,他的主要职责是:“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教材征订、师资力量、教学质量以及校舍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像皖寿育才实验学校这样经过备案登记的民工子弟学校,当时全区一共是16所,在校学生近7000人,而负责具体管理的,只有陆一军一个人。
    具体负责侦查此案件的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李检察官说,调查中他了解到,与其他学校一样,按规定,民工子弟校必须按教育局划分的学区招生,而具体到民工子弟学校,学区的划分权力就掌握在“陆科长”手中。争取更多生源,是民工子弟学校得以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关于民工子弟校生源的紧张,皖寿育才的李校长深有体会,1998年他四处奔波终于把皖寿育才实验学校开起来,校舍是租用的民房,结果第一学期只招到16个学生。正应了那句话,“县官不如现管。”在那些民工子弟学校的校长们眼中,陆一军就是他们的直接“领导”。即使在接受采访时,他们还是下意识地称他是“陆科长”。
    “招生区域、校舍好坏、安全考核等情况直接影响着生源多少以及学校是否符合办学条件,对我们这些民工子弟学校来说,他的权大着哪!”不少校长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而校舍硬件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师资力量薄弱,成了民工子女学校的通病,校长们对此心知肚明,这也是他们对陆一军言听计从的主要原因。
   “如果从体制上无法解决民工子弟学校的合法性问题,那么,陆一军就不会是最后一个‘落马者’。”华师大历史系历史系副主任、博士生导师李蓓蓓说,她认为,导致民工子女教育领域出现腐败的根本原因是由民工子弟学校目前仍就处于边缘化的身份决定的。民工子弟学校是存在于国家义务教育体制之外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义务教育的边缘化。
    民工子弟学校从诞生之日起,就处于“合法”与否的尴尬处境中,正是这种特殊的“身份”使得它们无法享受像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甚至时常面临被取缔的命运。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自身的利益诉求,校长们才会千方百计地通过机制外的不合法手段来获取生存的空间。而在这一背景下,陆一军似乎被赋予了生杀大权。
    有专家提出,要消除民工子女教育领域的腐败现象,归根结底要解决民工子弟学校的“合法”身份问题。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也认为,造成陆一军犯罪的客观原因之一是教育系统缺乏整体、系统地管理外来民工学校的体制。由于民工子弟流动性大,全市对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教育部门在实际管理中也未建立起健全的制度,导致陆一军借统一订购教材和办理保险之机,收受教材供应商、保险代理商的回扣,并以“捐资助学”的名义敛财据为己有。金山区16所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手续一般是经办人员向流出地教育局或驻沪办事处申请,获得办学营业执照,而办学人员虽在本区教育局备案,但从未接受教育局的有效管理。
    另外,管理权力过分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表现在外来民工子弟学校不向教育局缴纳管理费,属于可管可不管对象,而整个金山区教育局有关领导从不过问其工作,陆长期处于失控状态,他也从不用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自己分管这块工作的情况,连“捐资助学”这样的事情,也是由他自己说了算。华师大教育学系周彬博士则提出,正是因为民工子弟学校管理是游离于原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之外,因此在管理过程中还缺乏外显的公正规则。他说,我们除了要关注教育官员、校长的自律问题外,更要关注教育资源分配的程序公平性。“有的学校通过‘搞关系’使得校舍得以改善,那么,能否获得扶植或资助的依据是什么?正常的程序是什么?学校取缔的标准又是什么?缺乏公开的程序和公正的规则必将滋生腐败。
    专家呼吁:如果认为民工子弟学校身份不合法,那我们就该赋予民工子女公民待遇,让他们跟城里孩子拥有一样的受教育权;如果认为民工子弟学校身份合法,那政府部门就应该进一步加大投入,整合资源,让这些学校的软硬件真正得以改善。(卢劲杉 沈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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